廣論進度:P273L01第四施何等物~ P278L06皆如菩薩地意趣而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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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抄稿第十五冊 P91L03~P136LL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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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廣論原文】
第四施何等物分二,一 略示應捨不應捨物,二 廣釋。  今初
謂由施此物,能令現前離惡趣因,引生樂受究竟利益,能令斷惡或立善處。又於現前雖無安樂,然於究竟能生義利,是則菩薩當施於他。若由施此,現生逼惱後亦無義,或雖現樂於後有害,不應施他。
第二分二,一 廣釋內物可捨不捨,二 廣釋外物可捨不捨。  今初
若知不捨內物道理與此 相違知是應捨,故當先說不捨道理。此中分三,初就時門不應捨者,菩薩身等雖已至心先施有情,然乃至未廣大悲意樂,不厭乞求肉等難行,縱有求者亦不應捨。《集學論》云﹕「由何能令精進厭患,謂由少力而持重物,或由長夜而發精進,或由勝解尚未成熟而行難行。」如施肉等,此雖將身已施有情,然於非時,唯應遮止不令現行。若不爾者,能使菩薩厭諸有情,由此失壞菩提心種,故即失壞極大果聚。是故《聖虛空庫經》云﹕「非時欲行,是名魔業。」《入行論》云,「悲心未清淨,不應捨其身,若能成現後,大利因應捨。」就所為門不應捨者,若為小事不應捨身,即前論云﹕「能行正法身,為小不應損,如是能速滿,諸有情意樂。若就自分已離慳等布施障礙,而就他分若不捨身,能辦眾多有情利義大事之時,有求肢等亦不應施。若為令作殺生等事,俱害自他諸惡行故來乞求者,則自不應暫施於他。就求者門不應捨者,若魔眾天,或由彼天所使有情,懷惱亂心來求肢等,不應捨與,勿令於彼有損害故。若諸瘋狂心亂有情來乞求者,亦不應與,此等非是實心來求,唯於眾多浮妄言故。非但不施此等無罪,施則成犯。除此等時來求身者,則應施與。此復有二,謂割身支等畢究施與,及為辦他如法事故,為作僕等暫施自在。
第二廣釋外物捨不捨理分二,一 不捨外物道理,二 惠施外物道理。  今初
初中有五,一就時門不應捨者。如於出家及諸近住,施午後食。
二就施境門不應捨者。於持戒者,施殘飲食,或與便穢涕唾變吐膿血所雜所染飲食,於諸不食葱蒜肉者,不飲酒者,縱欲飲食,然具律儀不當授彼,施與蒜等及所雜染。雖復先以正言曉喻,令其於施生歡喜心,然於怨家藥叉羅叉兇暴所覆,不知報恩,諸忘恩惠來乞求者,與子僕等,病人來求非宜飲食,或雖相宜,然不知量而與飲食,若已飽滿性極饞嗜,來求妙食惠施妙食。若諸外道為求過端及非求知經典之義,以財貨想而來乞求,捨彼經典,菩薩地中略說如是,廣如菩薩地攝決擇分應當了知。如云﹕「若是已寫完善經典,有嬰兒慧眾生來乞,若施與之當知有罪,若為施彼轉向餘求亦是有罪。若我令他持諸深法及觀彼能如實信解,唯以是思而惠施者,是為無罪。若令諸具正信有情,書寫相似正法典籍,或外道論,或先已寫現在手中而施信者,或從他乞而施與者,是名有罪。手中現有已寫似典,菩薩應令改拭彼典書佛聖教,自亦應知彼無堅實亦應為他說其非善。若諸紙葉猶未書寫,有來乞者,爾時菩薩應問彼言,汝今以此欲何所為,若云轉賣以充食用,菩薩若是將此紙葉預書正法,則不應施。若有財者應施價值,若無價值,二俱不施亦無有罪。若非預為寫正法者,應即施與,令彼隨意受用安樂。如是若乞欲書最極下劣典籍,不施無罪。如欲書寫極惡典籍,如是欲修中典亦爾,若欲書寫最勝經典,不施求者,當知有罪。」
三就自身門不應捨者。若自了知,於經卷等其義未辨,又於經卷亦無慳垢而將經卷惠施求者。此不應施之理者,謂行如是法施,為成三種隨一所須,若不施者,尚有後二殊勝所須,施則無故。初一所須已辦訖故,謂我自心都無慳垢,故慳煩惱不須更除,若不施者,見增眾多妙智資糧,施則無之,若不施者,便能修集妙智資糧,利益安樂一切有情,即為愛念此一有情及餘一切,若施唯是愛此一故。菩薩地中所須輕重如是宣說。《入行論》亦云﹕「為小勿捨大,」故不施此非僅無罪。不施方法者,不應直言此不施汝,要當施設方便善巧,曉喻遣發。方便善巧者,謂諸菩薩先於所有一切資具,以淨意樂迴向十方諸佛菩薩。譬如苾芻於法衣等為作淨故,捨與親教軌範師等而守持之。由如是捨,雖復貯蓄眾多資具,亦名安住聖種菩薩,增無量福。此於如是一切資具,如佛菩薩所寄護持。見乞者來,若施與彼此諸資具,稱正理者應作是念,諸佛菩薩無有少物不施有情,思已而施。若不稱理,即當念先作淨施法,由已捨故,告言賢首,此是他物不許施汝,輭言曉喻,或以紙價二倍三倍施與遣發,令他了知菩薩於此非貪愛故不施於我,定於此經不自在故,不能施我。如是行者是巧慧施。
四就施物門不應捨者。若自父母,有虫飲食,妻子,奴等未正曉喻,雖正曉喻若不信解。若自妻子形容輭弱,族姓之人,雖說此等不施為奴。然亦即是物之重者,故墮物數。菩薩地攝決擇分說,若是三衣及餘長物佛所聽許,無慳意樂於修善品極所須者,雖不施與亦無有罪。如云﹕「出家菩薩除三衣外,所餘長物佛所聽許,身所受用順安樂住,若故思擇施來求者當知無罪。若顧善品非墮欲貪,雖不施與亦唯無罪。」《菩薩別解脫經》云﹕「舍利子,若諸菩薩重來求者,捨與三衣,此非修習少欲。」故出家菩薩施自三衣,即是有犯。
五就所為門不應捨者,若有來乞毒火刀酒,或為自害或為害他即便施與。若有來乞戲樂等具,能令增長墮惡趣因,是應呵止,反施彼物。若有來求或來學習罩羅置弶為害有情,教施彼等。由此顯示,凡害眾生身命資財,皆不應學彼等教授。若為殺害或陸或水所住眾生,來乞水陸即施此等,若為損害此國人民或為害他,來求王位而行惠施,若有怨家來求仇隙,施彼讎敵。
第二應施外物之道理者。若即此身非是大師所遮之時,於彼補特伽羅捨所施物,非不稱理,於彼相宜即應施與。又若自身與前相違,於諸經卷有慳悋心,雖未已辨經典之義,應施來求樂勝智者。此復若有二書即應施與,若無二者應與書價,價亦無者應作是念,我行此施,縱於現法而成痴啞,不忍慳貪,如是思已定當惠施。若所施物除前所說,又自作王時,終不抑奪餘妻子等,令離其主而轉惠施,唯持村等可施求者,如是不為墮惡趣因。諸戲樂具及罩羅等,不損於他眾生所居水陸之處,不傷眾生無蟲飲食應施求者。若有來求毒火刀酒,為自饒益或饒益他,即當施與。若如是行財施之時,來二求者,一貧一富應如何施。先作是念,設二求者來至我所,若堪於二充足滿願,即當俱施滿願充足,若不堪者,則當圓滿貧者所願。由其先作如是念故,若不能滿二所欲時,即當滿足貧者所願,應以輭語曉喻富者,告曰賢首,我此資具於此貧者先已捨訖,切莫思為特不施汝。受菩薩律初發業者,如是學施極為緊要,故特錄出,凡無別義者,皆如菩薩地意趣而釋。
【廣論 師父手抄稿】
【第四施何等物,分二,】
前面是已經講了施何等田,布施什麼樣的田;那麼布施的時候以什麼心;第三呢,行為,做那個布施的行為加行的時候如何。現在呢,應該所送的東西,怎麼個、哪些東西可送、不可送。他說:「分二」,
【① 略示應捨不應捨物,② 廣釋。 今初】
簡單地說明.哪一個是可以送的,哪一個是不應該送的,原則這個地方說。第二呢,詳細地說明,根據這個原則來一項、一項地運用這個原則。
【◎ 謂由施此物,能令現前離惡趣因,引生樂受究竟利益,能令斷惡或立善處。又於眼前雖無安樂,然於究竟能生義利,是則菩薩當施於他。】
這個原則,說經過了你布施這樣東西以後,那個時候啊,「能令現前離惡趣因」,現在你造的因哪,這樣布施了以後造的善因能夠離開惡趣的,是眼前哦;而且呢,將來得到究竟利益的。所以眼前也對,將來也對,這個是第一個。「能令斷惡或立善處」,總之,不管是現、後,這個壞的,經過這個行為布施了東西以後,能夠斷除他的壞的,能夠使他得到好的,這是前面說的。其次,眼前雖然不一定得到安樂,但是呢他究竟能夠得到利益的。這一點我們要注意啊!這一點我們往往凡夫只看眼前,不能看得遠,不能看得遠。要從大處著眼,大處著眼,所以這個利害要分得很清楚。這樣的東西,那麼我們就應該送給別人,這樣的東西就應該送給別人!
【若由施此,現生逼惱後亦無義,或雖現樂於後有害,不應施他。】
如果你送給他的東西,眼前也沒有好處,後來呀更沒有好處,那個不要送!或者呢,眼前雖然有一點好處,後來有害的,這個不可以!這個原則。現在下面呢,詳細地把這個原則就去運用。第二,這是詳細地說明。
【第二分二,① 廣釋內物可捨不可捨,② 廣釋外物可捨不可捨。 今初】
第一個呢,詳細地說明,「內物」就是我們自己的,叫內身,這個叫內物,外面的是外財。
【◎ 若知不捨內物道理與此相違知是應捨,故當先說不捨道理。】
所以你曉得了,什麼時候這個不可以捨的這個道理了解了,那麼反過來,那就是應該捨的,所以把不應該捨的道理先說一下。
【此中分三,初就時門不應捨者,】 __
第一個呢,就時間來說,這個怎麼講?
【菩薩身等雖已至心先施有情,然乃至未廣大悲意樂,不厭乞求肉等難行,縱有求者亦不應捨。】
現在第一步,就時間來說,那個時候不可以。說我們修學菩薩道的人,那個身體,這個就是內物,雖然一開頭的時候已經「至心」――發了這個心,發了願心,當你修行心的時候的的確確這個願已經是夠了,我不管若內、若外一切東西都送給別人。心是對了,但是呀你這個大悲的這個意樂,大悲的心量啊,還沒有廣大,還沒有廣大。還沒有廣大這個大悲的心量的時候,就有人來求你的肉,而你不厭,對這個祈求的人不厭,你就送給他的話,這個不要。所以在這種狀態當中,雖然你自己不厭人家來要你,要你的身、要你的肉,就算有的人來求你,你也不厭,願意求,那個時候不要捨。為什麼呀?下面解釋了,
【《集學論》云:「由何能令精進厭患,謂由少力而持重物,或由長夜而發精進,或由勝解尚未成熟而行難行。」如施肉等,此雖將身己施有情,然於非時,唯應遮止不令現行。】
這解釋,先就論上面的文字,下面是解釋這個。說你雖然要這樣去做,可是眼前為什麼要遮止你呢?因為不是說做了這件事就算完了,你要行無量難行能行,難忍能忍,積無邊資糧,這種情況之下,不是一件小事情,要想完成這件事情必定要發大精進,大精進,絕對不是一鼓作氣、再而衰、三而竭,那個不可以!
像昨天晚上我們溫習的時候,說「一時意興耳」,只是一時啊,哎呀,興起來了,好、好、好!沒有正確真實的、充實的內在的志向。興起來了,就霹靂叭啦忙一頓,忙過了以後,好了,蹋在這裡,這個就不是!精進這個東西呀,是要有原則,要有遠大的目標,從微漸的地方慢慢做,越做越來、越做越好,越做越好、越做越大。現在一開頭的時候啊,是,你有,然後人家來求你,那時候人家求的時候你心裡也不厭,然後送給,送給別人完了以後啊,唉呀,你痛得個要命,這個也不想。唉呀,想想到那個時候,就懊悔起來了。一懊悔啊,對不起,你就怯弱了;一怯弱,那個精進就受了影響了。所以,使得你精進退損的,這個什麼狀態呢?就是厭患。這個情況下使不得,使不得!就像什麼呀?你的力量很少,而你要拿重的東西,說你自己只能扛它十斤,你要超過了力量扛它十五斤乃至二十斤。就算你有十斤扛的話,你也不要扛十斤,扛它七斤,這樣才可以啊!
因為為什麼呀?因為你真正要努力的,要長夜發精進啊!你現在還是什麼?還在異生凡夫當中,還在無明長夜當中啊,你克服這個東西要經過長時期地去發這個精進。當然,你證得了大覺世尊以外,精進無減,那個時候已經有智慧明見的話,這個精進是絕對不難,而且絕對會行!現在你在長夜當中,要發這個精進的話,這個弄得不好的話,對你這個精進會損害,這是第一種。或是「由勝解尚未成熟」,那個時候雖然你一時意氣很高,但是你的意志本身並沒有很堅強,原因是因為勝解――就是殊勝的見解――沒有建立起來,那個時候所行超過你能力,這個不可以!所以這個時候啊,雖然你心裡覺得願意施,把我的什麼東西都送給別人,那時不是時候,所以這個要遮止的,現在不要做。為什麼呀?
【若不爾者,能使菩薩厭諸有情,由此失壞菩提心種,故即失壞極大果聚。】
喏,下面就解釋了!因為你時候不到,過分而去做的話,唉!你就覺得:唉呀,這個真是難弄啊,這個眾生是難度啊!這麼心一起來的話,那個菩提心種就壞了,這個種一壞的話,那個果當然就失壞了。所以真正修學佛法的人,這個智慧,他決定是看得非常深遠!那麼下面關於這一點,再引經上面。
【是故《聖虛空庫經》云:「非時欲行,是名魔業。」】
喏!以前告訴我們,如果心裡面不相應的是名魔業;就算你心裡已經到了這個認識了,有了這個心,但是時間不對,還是不行啊!經是這麼說,論呢?說:
【《入行論》云:「悲心未清淨,不應捨其身,】
你雖然想捨,可是那個時候你的悲心沒有清淨。這個清淨作何解釋?什麼是悲心清淨?清淨有幾種相,說聞相應的、思相應的、修相應的。就是說,你的的確確產生了殊勝的勝解以後,你送完了以後雖然痛,啊,但是你絕對不動,這種狀態當中,那你可以送了。否則的話,你送完了以後,那個心裡面又動搖了,那個就是不清淨。所以前面那個悲心是什麼?是世俗的,所以叫世俗菩提心。這個清淨一定是跟什麼?跟智慧相應的,那個時候啊,你才可以捨,沒有到那個時候不可以!這是第一點,質,你內心的狀態,這個標準。其次呢?
【若能成現後,大利因應捨。】
假定說,你現在這樣的布施,不但眼前,而且以後也有絕大的利益,眼前是現前增上生,究竟是究竟決定勝,那個時候才應該捨。所以前面這個事情,眼前好像很對,完了以後呀,後面這個東西就不對了,這個就不應捨。這是第一個,以時間來說。
【就所為門不應捨者,】
其次,就是你所做的事情,那麼什麼情況之下不應該捨的。
【若為小事不應捨身,】
為了小事不可以捨身。
【即前論云:】
這個《入行論》上面說
【「能行正法身,為小不應損,如果能速滿,諸有情意樂。」】
說你現在這個身體啊,要行正法,把圓滿的佛法在世間深廣地弘展,結果你為一點點小事情,把那個身體送掉了,這個圓滿的教法是個莫大的損失呀,這個不要去送掉它!你能夠這樣做的話,雖然你沒有送,卻是在圓滿的正法上面有了絕大的意義。這樣做的話,使很多人得到好處。所以,「如是能速滿,諸有情意樂」,而不是在一件小事情上面得一點小好處。
【若就自分已離慳等布施障礙,而就他分若不捨身,能辦眾多有情利義大事之時,有求肢等亦不應施。】
下面就說,那你自己內心當中啊,已經離開了這個慳。前面就是說時間還沒有到,因為什麼啊?你的施心沒有清淨;現在呢你的施心已經清淨了,是啊,這個布施的障礙已經去掉了。但這種情況之下還不一定捨,為什麼呢?不是就你自己方面來看,而是就別人方面――而就他分。為什麼就他分啊?利益別人!因為你拿了你現在這個身體,能夠成辦很多很多利益有情的大事情,所以少數一個人跑得來要你一個手,要你一個眼睛,這不、不、不!我啊,要成滿眾多有情的大義利,不為這個小小的小事而捨身。這是這個地方,所做的事情的第一項。
【若為令作殺生等事,俱害自他諸惡行故來乞求者,則自不應暫施於他。」
還有一種呢,他是來求你,但是他求你,你幫了他以後,所做的事情,對象什麼?你幫了他去殺生,結果害自害他。關於這一類惡行,這個來求的人啊,你可不要給他!你給了他以後啊他去做壞事,結果他自己也損害,然後別人也損害,那不要給他。這第二個。
【就求者門不應捨者,】
這第三個,就是來求的人哪,在這種狀能當中――不合理的,這個不要捨。
【若魔眾天,或由彼天所使有情,懷惱亂心來求肢等,不應捨與。】
這個魔來求的時候,或者雖然不是魔,為魔所使的這個有情,這個有情被這個魔擾亂了心,或者失壞了自己的本心,那個時候他跑得來跟你求的時候,你不要給他。為什麼呀?
【勿令於彼有損害故。】
你給了他,這反而對他有害。
【若諸瘋狂心亂有情來乞求者,亦不應與,】
這個不是「為」字(編者按:舊版「有情」誤植為「為情」),若諸瘋狂心亂的有情,這樣。這些人哪,瘋狂了、心亂了,那這種人來求的時候,你不要!
【此等非是實心來求,】
喏,因為他並不是實實在在的,他已經是心裡面亂掉了。
【唯於眾多浮妄言故。】
嗯,這個情況。
【非但不施此等無罪,施則成犯。】
不但這個沒有罪呀,反而施了以後還有罪的。
【除此等時來求身者,則應施與。】
上面先說哪些不應,不應該的去掉了,那換句話說,就是應該的;應該的,你就應該送給他。
【此復有二,謂割身支等畢究施與,及為辦他如法事故,為作僕等暫施自在。】
施這個內身又有兩種:有一種呢,就是把你的身體,比如說給他一個、送他一個眼睛,送他一個什麼,乃至於像佛陀因地當中,捨身飼虎,然後身上割了餵鷹,他自己的身體送給他。或者是幫別人忙,身體還是你的,那麼暫時幫他解決一些問題。這個都是捨內財的,這是就我們的身體。
【第二廣釋外物捨不捨理分二,】
身體以外的外面的財物,什麼該捨,什麼不該捨。
【 ① 不捨外物道理,② 惠施外物道理。 今初】

【◎ 初中有五,一就時門不應捨者。如於出家及諸近住,施午後食。】
第一個就時間來說,那個時間不合適,不應該。出家人午後不可以,近住守八關齋戒,凡是這種人,過午了以後他不再吃東西,所以過了午以後你再送他,這個不合理的。這第一個。
【◎ 二就施境門不應捨者。】
你所施的對象,哪一些不可以。
【於持戒者,施殘飲食,或與便穢涕唾變吐膿血所染飲食,】
就是說,真正持戒,這個這種人都是有功德的人,這種人你應該恭敬他,現在你殘剩的東西,那等於好像這樣是乞丐一樣,這個不可以!或者這個東西當中,為那個髒東西所染污了,這個不可以。其次,
【於諸不食蔥蒜肉者,不飲酒者,縱欲飲食,然具律儀不當授彼,施與蒜等及所雜染。】
那一類人哪,他或者葱蒜、肉、酒不吃的人,就算他想吃,來求,你不可以。還有呢,具律儀的人,不可以。具律儀就是具戒,因為這個戒這都是戒絕的,不可以。你如果把這個東西送給他的話,那個就是犯了;雜染。
【雖復先以正言曉喻,令其於施生歡喜心,然於怨家藥叉羅叉兇暴所覆,不知報恩,諸忘恩惠來乞求者,與子僕等,】
還有一類呢,就是你已經如法地去說明了他布施,然後呢願意布施,心裡也歡喜,但是有一類的人,這個怨家、藥叉、羅叉等等,這種人是在什麼狀態當中?「兇暴所覆」,他那個心情呀,是跟這個心相應的,跟這個心相應――不知報恩,忘恩負義,而在為那種暴惡心裡邊所使之下,如果這個情況之下來求的話,不要給!
【病人來求非宜飲食,或雖相宜,然不知量而與飲食,若已飽滿性極饞嗜,來求妙食惠施妙食。】
或者不是怨家對頭等等,或者兒子、子女,或者就是親人哪、僕人哪、病人哪,來求不相宜的,這個不相宜的東西啊不要給。或者是雖然相宜的,不知量的不要給。譬如說什麼是不相宜的,那個小孩子,現在的小孩子啊,哎呀,看見那個不應該吃的,人家現在普通一般那個叫什麼啊?大麻煙是吧!就是那一類,那一類東西,喔唷,這個很清楚、很明白不相宜的,那不可以!或者呢雖然正常的飲食等等,但是他吃得不知量,這個不可以!或者呢已經飽了,這個「性極饞嗜」,啊!那個貪心非常強啊,來求妙好的東西,這個不要給,不要給。
【若諸外道為求過端及非求知經典之義,以財貨想而來乞求,捨彼經典,】
還有呢,他求的東西是求的經典。求的經典,但是他的目的呀,他不是要來了解這個經義,他要看了你這個東西,他要找你麻煩――欸,看看他那個經,看看這個經裡邊,挑剔它。如果這種情況之下,這個經不要給他!或者呢,他來求那個經,他不是挑剔,他也不要了解,欸,覺得你這本經是古裝、古版、絕版很值錢,這種情況來求你,那你不要給他!
【〈菩薩地〉中略說如是。】
這個〈菩薩地〉中那麼大概這麼說,大概這麼說。〈菩薩地〉它這個〈本地分〉當中,下面這個決擇分當中。
【廣如〈菩薩地.攝決擇分〉應當了知。】
詳細地要分辨這個內涵呢,這個〈決擇分〉;前面是〈本地分〉,後面是〈決擇分〉。就是說,遇見一個情況,你如何如理、如何不如理詳細分辨的,這是在這個〈決擇分〉當中。
【如云:「若是已寫完善經典,有嬰兒慧眾生來乞,若施與之當知有罪,】
就是說這個完好的經典,已經寫好了;現在來說的話就是――現在不用寫了,現在印刷很方便,古代的這個經典,哎喲,好難哪!要硬是手一個字、一個字抄起來的。在我們國內已經不見了,我在印度看見他們寫在那個貝葉上面,那是有的人,那個工楷寫得真漂亮啊,整天都是這寫的,就是硬是一一寫出來的。這已經寫好了,然後呢當然寫好了以後,是專門供養別人,乃至讓人家讀誦、思惟、觀察的,可是來求的這個人,他不懂事――嬰兒慧,是小孩子,他根本跟它不相應,這個不要送給他,你送給他反而有罪的。乃至於你自己,
【若為施彼轉向餘求,亦是有罪。】
你自己沒有,向別人求也不對!這個經典的目的是增長人家智慧,他現在沒有智慧,你送給他,不是白白浪費嗎?不要說像前面的,來求你過什麼等等,就是他智慧不夠都不要送。
【若我令他持諸深法及觀彼能如實信解,唯以是思而惠施者,是為無罪。】
說這樣的經典,是送了他以後,嗯,覺得他能夠照著這個經裡邊深入法義,這樣應該送。或者你覺得他能夠「如實信解」,這個時候,你就送給他。這個是無罪。這裡面有一點要注意啊!就是容或他像你所想的,他能夠深入,或者他雖然不能,而你覺得他能夠這樣。那個時候啊,你自己的意樂當中是正確的,說你現在送給他了以後啊,他能夠如實地、真正地深入信、解,那個時候你送給他,那是沒罪。
【若令諸具正信有情,書寫相似正法典籍,或外道論,或先已寫現在手中而行施者,或從他乞而施與者,是名有罪。】
下面這個注意一下!或者我們令那個具正信的有情寫,寫什麼啊?「寫相似正法典籍」,相似正法典籍,喔,也是正法喔,但是呢這是個相似法。「或外道論」,外道論嘛當然不可以囉!就是我們現在布施啊,布施那種外道,外道正是對內道、對佛法有損害的,這不可以!不但外道而且佛法當中相似典籍喔,現在把那個經送給別人都不可以,這個是財施喔,如果我們講給別人家聽,法施也是同樣的道理,這一點我們現在往往很容易犯!
現在我看見各式各樣的經典,然後呢有很多什麼那種偽造的經典不談,還有呢,就是不偽造的經典,有很多人現在知見不成熟,說了一大堆道理,這個都是相似見解,這種不可以!送那個書固然不可以,說那個道理,同樣地不可以。佛經裡面尤其告訴我們破壞佛法,誰?不是那些外道,有兩種人:第一個,說相似語,他――你說他不對嘛,欸,他好像他也講得對啊;說他對嘛,實際上似是而非。這個一點,說起來容易辨好像很容易,說它難辨是真難辨哪!所以我們真正修學佛法的弟子,要想開口,要想乃至於不開口,辯論如法與否的話,自己的的確確需要一點努力啊!能夠辨別出如理以及非理,尤其是中間似是而非的那種,那個是非常重要、非常重要!那麼這種情況之下,你送給別人,那是有罪的!
【手中現有已寫似典,菩薩應令改拭彼典書佛聖教,自亦應知彼無堅實亦應為他說其非善。】
喏!不要說教他寫不可以,就是現在已經有了那種似是而非的那種,那怎麼辦呢?把它改掉,改寫別的東西。改寫什麼?改寫「佛聖教」,正法相應的。自己曉得它錯誤的、不堅實的,曉得了以後還要告訴他:這個不對的,這個不對的!那麼關於這一點哪,首先應該有一個能力,什麼?自己能夠辨別得出來似、正之間,似、正之間。對於目前有太多這種情況,常常有人說:「哎呀,某人哪,老法師啊!你該怎麼、怎麼辦哪!」我自己衡量衡量,我始終曉得得很清楚。所以我告訴你們哪,我只是個常敗將軍,我只是把我的失敗經驗告訴你們,真正的正法,我實在談不到正確的認識。在座的諸位,如果說有這個經驗的話,我們互相共同勉勵,要想得到正確的知見是不容易啊!
所以呀,我們說動不動說:「哎呀,我去弘法啊!」我常常有一個感覺,你法不弘啊……欸,這個金字招牌古來人說「藏諸深山」,然後呢等到一旦有時候的話,「傳諸其人」,它那個金字招牌不會壞。古來的人就是這樣啊!哪怕世間做生意的人,欸,他願意把那東西藏起來,等到真正相應的人出來拿出來,這個金字招牌還在。現在我們忙著要想去傳哪,你不傳,不壞,被你一傳,完了!為什麼?因為人家來學的人,他總覺得:哦!你是一個法師來傳那個法。他自己沒有能力,所以跟你學,他把你看成法師,所以結果你所傳的是相似之法,他以為這個就是佛法,以後他就拿著這個作為佛法。這個相似的跟正確之間一定互相影響的,真的好的東西來了,他就聽不進了!然後呢,他就拿這個相似的來判斷、來行持,好了!完了!佛法之真正衰就衰在這個地方啊!
所以現在有太多人心是好啊,這個《了凡四訓》上面一再說,好心而行壞事啊!這是我們無論如何應該避免的。絕對不因為你好心而得到好報,好報究竟是會有的,但是這個外面的壞影響,你往往要先受這個果報。乃至於你雖然一番好心,傳了個相似法害了人家,你把別人家先送下地獄去,這個是真的好心嗎?說到這地方這「相似」兩個字,我們應該特別認識!本論一開頭的就告訴我們。不要說我們現在自己做,就是要求善知識的時候也是一樣,這個善知識,什麼是真善知識行相擺在那裡,而不是那些他略有知解,稍微碰到一點什麼,哎呀,好像乃至於說得頭頭是道,這種是千萬不可以!繼續下去。
【若諸紙葉猶未書寫,有來乞者,爾時菩薩應問彼言,汝今以此欲何所為,若云轉賣以充食用。】
那麼假定那個紙葉,這個紙葉就是以前印度書寫那個佛經哪,是一種樹葉,一種樹葉,就是這個樹葉就是相當於我們現在的紙張一樣,是空白的還沒寫,那麼有人要來求。你本來是寫經的,那就――這個菩薩就問他了,說:「你來求這東西幹什麼呀?」如果他說:「哎呀,我沒得吃啊,現在看見你有紙,我來向你求得這個紙去賣掉了,然後去吃飽肚子的。」這種情況之下:
【菩薩若是將此紙葉預書正法,則不應施。】
你本來你這個紙張準備寫正法的,那不要施,不要送給他,不要送給他。不要送給他,怎麼辦呢?
【若有財者應施價值,若無價值,二俱不施亦無有罪。】
你有錢―他本來的目的就是要錢,不是要紙的,那麼你把那個紙相當的價值給他。如果說你沒有錢的話呢,你根本不施,不施也沒有罪,這是第一種情況。換句話說,你那個紙是準備有大利益的用場的,那個時候為了小小的,這個前面原則就說得很清楚,對吧?為了小小的這個,不送,這個沒有罪。
【若非預為寫正法者,即應施與,令彼隨意受用安樂。】
假定你原來這個紙不是為了正法的,欸,那麼好了,你就送給他了,送給他了!隨他的意,使他得到快樂。
【如是若乞欲書最極下劣典籍,不施無罪。】
他拿去了這個紙,如果來求的人拿到了那個紙以後,幹什麼呀?寫那種很下等的、惡劣的這個書,那個時候不要送給他,不要幫忙他造壞事。
【如欲書寫極惡典籍,如是欲書中典亦爾,若欲書寫最勝經典,不施求者,當知有罪。」】
那就是說,下劣的不可以、罪惡的不可以,就算是中等的也是這樣,它總要有好處的。而反過來,他如果說拿了這個紙張是寫殊勝的經典的,那個時候你不送給他,就有罪了!前面那個原則告訴我們很清楚,你送給人家的時候啊,看他的現在、看他的究竟,兩個都有利益,這個一定要有詳細的比較,那個時候再送。比如像前面那種,這個他拿了去以後做壞事,不可以!然後呢你送給人家,送給人家說相似法、寫相似法,不可以!這是害人的,眼前好像很動聽,究竟的話,不可以!這個是第二,對於你所布施的對象來說。
【◎ 三就自身門不應捨者。】
反過來,不是這個對象――所受你東西的你布施的對象,而是說你布施的自身,在什麼情況之下不應該呢?
【若自了知,於經卷等意義未辨,又於經卷亦無慳垢而將經卷惠施求者。」
你自己曉得他要來求的這個經書,你自己還並沒有了解。有一本書你自己還沒有了解,他要來求,那個時候啊,下面加上一個條件,說你對這個經典本身啊,倒並沒有小氣,捨不得這個心,那個時候你不要送給他,不要送給他。這個條件注意喲!就是說第一個,你自己心裡面並沒有捨不得,然後呢你自己並不了解,你要求了解,他要來求你的時候,你可以不要送給他。
【此不應施之理者,謂行如是法施,為成三種隨一所須,若不施者,尚有後二殊勝所須,施則無故。】
你為什麼不送給他啊?因為你現在要想研究這個經典的深刻的內涵,了解了以後你才能夠如法行持。菩薩的如法行持什麼?廣利一切有情,然後呢把佛法能夠流傳世間,它有這樣的殊勝的好處。你現在送給他了呢,最多滿了他的一點的願,以及捨了你自己慳。所以這樣的作法的話,它雖然不捨,可是後面還有兩種殊勝的利益在,你一旦送給他了,後面這兩個殊勝的利益就沒有了。所以他下面解釋:
【初一所須已辦訖故,謂我自心都無慳垢,故慳煩惱不須更除。】
它這個布施有三種利益,第一個呢就是除掉我的慳貪之心,而像上面這個情況,我自己心裡面並沒有慳垢;既然既沒有慳垢的話,欸,這個事情不要更辦,所以並不違背。而同時如果你不施,不把那個經布施,能夠幹什麼呀?
【若不施者,見增眾多妙智資糧,施則無之。】
所以你把這本經擺在這地方,自己研究的話,增加你的妙智資糧,送給別人就沒有囉!說如果反過來不施呢?
【若不施者,便能修集妙智資糧,利益安樂一切有情,即為愛念此一有情及餘一切,若施唯是愛此一故。】
這個就辨別了!現在你不送給他的話,你就研讀深入這本經典的,能夠集聚勝妙智慧資糧,由於這樣的勝妙智慧資糧,能夠安樂利益一切有情,這樣的。現在呢,你如果送給他了,只是為了他一個有情,就是「即為愛念此一有情及餘一切,若施唯是愛此一故」。你這樣地一比較的話,那就不捨了,那就不捨了!因為你不捨,那是顧及一切有情,如果捨,只是他一個。這個比較,所以不捨。
【〈菩薩地〉中所須輕重如是宣說。】
喏!〈菩薩地〉中就把這個輕重分別了,像上面這樣說得清楚了。
【《入行論》亦云:「為小勿捨大。」】
不但〈菩薩地〉,《入行論》也這麼說。
【故不施此非僅無罪。】
所以呀,不送給他有大利益,不但是沒有罪還有大利益喲!但是不施雖然不施哦,他還有個善巧的方法。
【不施方法者。】
不是說隨隨便便地,他有一個善巧方便。
【不應直言此不施汝,要當施設方便善巧,曉喻遣發。】
是啊!你要善巧方便地說明哪,打發他,打發他。那麼什麼是方便善巧呢?
【方便善巧者,謂諸菩薩先於所有一切資具,以淨意樂迴向十方諸佛菩薩。】
所以這個地方,我們用的方便是這樣的方便哦!不是為我們自己的煩惱啊,找一個藉口而開的方便哦!這個善巧的是怎麼說?這個菩薩啊,修學菩薩的人,把我所有的一切,已經以清淨意樂,統統送給迴向給十方一切諸佛菩薩。下面這個比喻:
【譬如苾芻於法衣等為作淨故,捨與親教軌範師等而守持之。】
出家人持那個三衣的時候,有個作淨法,就是說我把這件衣服捨給某人,然後呢我代某人來持守這個。這個戒律上面,平常我們不大注意為什麼要這樣做;就是說你這樣做得清淨了,你如法受持。實際上這個道理是為什麼?實際上你了解這個大乘,了解得千真萬確!這個大乘行者你的一切受用為什麼?為利益安樂一切有情,因為要利益安樂一切有情,所以你要利用這個暇滿的人身――內是自己的身,外面這個身所受用的資財,的的確確你要那些東西。那麼現在呢這個東西,不管是你捨給上面的尊長,不管是捨給別人,就像前面所說的「為有主身,護有主財」,那這個是有主的我已經捨給了,然後呢你拿這個身保護他們那些。所以呀,這個苾芻的這個作淨,有它這麼特別的意義在,有它這麼特別的意義在。所以說,已經捨給那些人哪,你代他來持守而行如法事。
【由如是捨,雖復貯蓄眾多資具,亦名安住聖種菩薩,增無量福。】
喏、喏、喏,這個對了!你像這樣的捨法,雖然你貯蓄了很多東西,但是的的確確這個是安住相應的,是聖種菩薩,不是個敗壞菩薩。是一個菩薩,而是如法如理的,可以增無量福。這地方注意喔!特別前面說明,就是說菩薩之在增上生當中,所以受用這些東西,他絕對不是增長自己的煩惱,絕對不是的!他把持這個東西,他要幫助別人,他要錢、他要財、他要身體,他要種種這個東西。所以為了這樣而去受持這個,所以他要作一個法,啊!實際上,說我現在送給某人了,現在是為某人而持。這個比丘戒當中,羯摩當中的這個真實的意義,在這地方簡單地說明瞭了。所以,
【此於如是一切資具,如佛菩薩所寄護持。】
現在你所有的一切資具,的的確確都是什麼啊?諸佛菩薩寄在那裡的,寄在你那裡的,你是幫忙他而護持著。
【見乞者來,若施與彼此諸資具,稱正理者應作是念,諸佛菩薩無有少物不施有情,思已而施。】
你有了這個上面的這個認識,有了這個了解以後,那麼有人來向你討啦,討了以後,是的呀,沒錯,你是代諸佛菩薩看守的。那時你就想:欸,佛菩薩的目的幹什麼?佛菩薩的目的是無非利益有情,沒有一點點東西捨不得的。那麼既然如此,他來要了,我代佛菩薩看,好、好!他來我送給他,就是這樣。那個是說,他來要的這個人是合理的,如果他來要的不稱理,他來要你的人是不合理的,那麼怎麼辦呢?
【若不稱理,即當念先作淨施法。由已捨故,告言賢首,此是他物不許施汝。】
如果他在求的人,或者你這樣送了以後不合理的話,那怎麼辦呢?你就想了:「欸,我這個東西送給別人啦,那已經送給別人了,那當然不是我啦!」所以那個對來求的人就告訴他:「哎呀,賢首,」現在我們說善知識啊、菩薩啊、仁者啊,說你這位先生、你大德等等。「我現在這個東西,這是別人的啊,既然是別人的,我沒辦法送給你。」所以
【輭言曉喻。】
這個就是布施的方便。上面,假定說他來求那個書寫正法的紙等等,怎麼辦呢?那個紙不送給他,另外
【或以紙價二倍三倍施與遣發。】
這樣。
【令他了知菩薩於此非貪愛故不施於我,定於此經不自在故,不能施我。如是行者是巧慧施。】
那麼所以他要來求那個,這個經典的話,你不送給他,而把這個經典相應的紙的價更超過幾倍的價錢來送給他,讓他了解你的的確確不是貪愛難捨而不捨。而的的確確你沒有權力,所以對這個經不自在,自在就是說那我可以做得了主,是作不了主。所以既然做不了主,別人的,他怎麼可以把別人的東西送給我呢?這樣的作法那就是我們行者的善巧,對的!所以他不送也有不送的方法喲!
現在請翻到《菩提道次第廣論》276頁,第二段。上面這個關於外物捨不捨的道理,捨不捨的道理分兩個大段,一個呢外物不捨,第二個捨。那麼這個不捨當中又分五個小段,前面三個已經講過,今天講第四。
【◎ 四就施物門不應捨者。】
這個第四點,就是你所送的東西,說我是能送者,送給一個受者,以及所施的東西,所施的東西有一類不應該送的,下面說明它:
【若自父母,有蟲飲食,妻子,奴等未正曉喻,雖正曉喻若不信解。若自妻子形容輭弱族姓之人,雖說此等不施為奴。然亦即是物之重者,故墮物數。】
有些東西不應該捨的,儘管菩薩一切已經是發心的時候、受戒的時候送給別人,但是他所以送的原因是什麼,為了增長自他善法。所以凡是這一類不捨的,就是說,他不能增長而反而有相反效果的,前面說得很清楚。所以他重點在捨的原因、捨的目的,所以這樣去捨,當捨了以後對他的目的相反的話,那就是不捨的,第一個總則已經說明。
現在這裡細則,所以自己的父母,父母當然不能送給別人;有蟲的飲食――你送給別人是利人的,這個不但不利人,而且有損。那麼平輩乃至於最親近的妻、子,自己的夫婦、子女,那麼以及下面的傭人等,雖然這也可以送人,但是你一定要如理地告訴他。如果不告訴他,或者雖然你如理地告訴他,他卻不能了解,也信賴不過,這種情況之下,結果他固然是不服氣,受的人哪,到那個時候也會產生同樣的不和合的現象,所以這種情況之下,不送!
還有呢,就是不管妻抑是子,他很差,形容軟弱,這有病哪,這樣。如果說送給別人的話,人家要派他種種用場啊,結果他身體又差、有病,乃至心力又差,這個不行,這個不行!還有呢「族姓之人」,就是他出身很高貴,這個很高貴的出身的人哪,你送給別人,送給別人由人家支配啦!印度當年的習慣,那是就是奴隸一樣的,送給別人就是奴隸一樣的,他出身高貴的人做不來這個事情。他雖然你送給他了以後,跟你的原來的原意達不到,產生了反效果,這個不送。那麼原則上呢,上面這一類就是「物之重者,故墮物數」故。前面曾經講過,就是平常輕微的東西,稍微有一點損益,這個影響不大,現在這種情況之下,你一點點弄得不好的話,就產生絕大的反效果,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避免,避免。
【〈菩薩地.攝決擇分〉說,若是三衣及餘長物佛所聽許,無慳意樂於修善品極所須者,雖不施與亦無有罪。】
除了上面這個以外,在〈菩薩地‧攝決擇分〉當中,〈攝決擇分〉就是《瑜伽師地論》上面講〈菩薩地〉修學菩薩的人,根本意趣說明了以後――〈本地分〉就是說明根本意趣,然後呢「決擇」就是這個裡邊細辨,細辨、討論一些問題。那是說,譬如說我們出家人的三衣,這個是自己修學佛法必須要的東西。那麼除了三衣以外呢,跟我們日常生活必須要的其他的「長物」,就是多餘出來的東西,這個佛所聽許的。那麼我自己本身修學是很用得上,所以能夠增長我們自己的善法的,所以呀「修善品」非常需要的,而自己也並沒有對它放不下慳貪的這種心情,這個情況之下不施也沒有罪,沒有罪。
【如云:】
下面就引:
【「出家菩薩除三衣外,所餘長物佛所聽許,身所受用順安樂住,若故思擇施來求者當知無罪。若顧善品非墮欲貪,雖不施與亦唯無罪。」】
說我們修學佛法的人――那麼在家菩薩當然沒有這個,沒有這個不需要――出家人,那麼三衣就是我們這三衣,以及其他的,出家人佛所聽許的那個。這個在我們出家修行的人,不要說菩薩,就是聲聞也是如此,他受用的目的,不在乎長養世間的若身若心的這一個生命以及染污;而是由於利用自己的暇滿人身,以及暇滿人身所必須要的外面的受用修學佛法,修學佛法,所以這個必須要的。如果你對這個有了認識,那麼說這個是我必須要的,所以「故思擇施來求者當知無罪」。這個如果說你在這種狀態當中,是,你覺得可以送,
所以他不是貿貿然地像別的東西,人家來要我就送給別人。所以你必須要了解,這樣地送了以後,是不是對人家有利,對你自己也有利;對現在有利,對將來也有利。反過來,說你是需要的,但是呢你並沒有慳貪的意思。我們布施的真正最重要的,第一個,在慳貪上面決定要去除,而且要至心以無貪的心去布施;現在在這個慳上面我沒有,而修學善品當中這是需要的,那麼在這種情況之下呢,這個不施也沒有罪,不施也沒罪。換句話說,我們在這個地方要辨別得清楚。
【《菩薩別解脫經》云:「舍利子,若諸菩薩重來求者,捨與三衣,此非修習少欲。」故出家菩薩施自三衣,即是有犯。】
乃至於《菩薩戒經》上面說,特別說明,說關於自己的三衣,就是人家怎麼來求你呀,這個不要捨,因為這是你自己必須要的。我們少欲,其他東西可以捨掉,這個三衣是出家人根本需要的,這個不算少欲,所以你把你自己必須要的三衣捨掉了,那個反而有罪的。那上面就辨別有一些東西,那個東西來說,那個不應該捨。最後第五:
【◎ 五就所為門不應捨者。】
就他為什麼要來乞這個東西,乞了這個東西去幹什麼,我們要了解。如果說,他拿了這個東西做不合理的事情,那個就不要送給他。所以下面就解釋:
【若有來乞毒火刀酒,或為自害或為害他即便施與。】
這些東西呀,來乞有毒的、火、刀啊、酒啊那些東西,不管他自己傷害,或者傷害別人,這個不可以送給別人。
【若有來乞戲樂等具,能令增長墮惡趣因,是應呵止,反施彼物。】
這個還有一種呢,雖然不是傷害――眼前傷害,而是將來能夠墮落的「戲樂」,這是沒有義利的事情,沒有義利的事情。眼前雖然不傷害,但是將來就是墮落惡趣的,這種事情啊是應該呵斥,不應該做的,那個不可以布施,不可以布施!
【若有來求或來學習罩羅罝弶為害有情,教施彼等。由此顯示,凡害眾生身命資財,皆不應學彼等教授。】
還有呢,有的人來求,求這些東西,或者來學這些東西。求什麼?「罩羅罝弶」,那個就是捕捉鳥獸的東西。「罩」通常就是竹子做的一種竹籠,擺在河裡面捕魚用的;「羅」就是羅網,捕鳥的;「罝」也是一種羅網,它是呢,不是捕天上飛的鳥,捕走獸,通常捕兔子啊什麼這些;「弶」就是一種弓箭,那個弓箭上面有雕刻的特別的,就是這樣。這個東西或者直接來求,或者學這個東西,他的目的幹什麼呢?這些東西都傷害有情哪!你有,不能送給別人,然後你知道了,也不能教給別人。所以啊,更從這個地方說明了,凡是傷害眾生的身命、資財的話,那皆不應學,也不可以教。
【若為殺害或陸或水所住眾生,來乞水陸即施此等,若為損害此國人民或為害他,來求王位而行惠施,若有怨家來求仇隙,施彼讎敵。】
這些都不應該的!他不管是水上或者陸上,那麼有眾生,所以他來求這些。比如這一段,我們現在說這個土地是你的,像我們目前在這裡呀,我覺得我們對這種概念不大清楚。比如說一個田荒在那裡,我們任何人就可以跑得去踩上去,好像無關緊要的。我在西方,在美國我就看見就不是。儘管一塊荒地在那個地方,荒地在那個地方,你不能證明它這是公家的,我們隨便決不踩上去。有的地方它那個邊界上面就寫一個,比如說那個公路旁邊哪,他那個標一個他自己的姓名,或者寫一個“private”??這是私有的。那在任何情況之下,我們不會站到那地方去。萬一有的時候不小心踩過去了,沒有人那當然無所謂啦,有人一定跟他打個招呼:「非常對不起,不方便!」「好、好、好!」不像我們現在這地方隨隨便便,哎呀,進來了,好像「怎麼,妨礙你啊?」就是這樣。隨便這麼都不可以,何況你要。
所以在那種地方,譬如說到了春天啦,或者什麼人家去打獵呀,打獵他們一定有一個區域,有一個範圍。凡是那個地方標了一個“private”,因為它那個地方的地方很多啦,那個很多那個林野很多,我們跑過去看見那地方一標,那就不進去,打獵人都不會進去。所以像這個上面就說明,如果這個地方有水、陸等等的東西,那麼人家要來為了傷害這東西,譬如說捕魚啊,那條河是你的,人家來要求,你不要讓給他,不要讓給他,那是不要傷害那個有情,這個是對畜生來說。那麼同樣地這個國家來說,有人求王位,求了王位而要傷害你這個國民,那不要!還有呢,這怨家,這個怨家跑得來,不是為了目的――比如我們現在有人說捨什麼身上的什麼東西啊――他可不是為了救命哪,他是來傷害你,那不可以給他!這個是第五,這些東西我們容易了解。那麼上面說的五項是不應該,下面呢,什麼是應該施的。
【◎ 第二應施外物之道理者。若即此身非是大師所遮之時,於彼補特伽羅捨所施物,非不稱理,於彼相宜即應施與。 】
他還是照著這個次第,上面第一個嘛就是說,我們剛開始的雖然你發了大心,樣樣東西送給別人哪,但是你那個悲心還沒堅固,捨心還沒培養,做的時候那個佛不讓你隨隨便便送的!說,如果說它不是佛所遮止的,這種情況之下。所以說這個就是對我們自己身體來說,你夠了這個條件,然後呢佛不遮止的時候,那麼那個時候是合理的。合理的,你能夠做得到的,這個時候如果有人來要,對人家有用,你就送給人家。
【又若自身與前相違,於諸經卷有慳吝心,雖未已辨經典之義,應施來求樂勝智者。】
那麼前面曾經說過,說有的人來求那個經典,可是你自己對那個經典的道理還沒弄通,還沒弄通,所以你修學這個經典哪,有後面的大利益在,有大利益在。你現在送給別人了以後,是的,你啊,第一點對於慳貪捨那一點做到了,可是後面的大利益卻不行,所以你可以不必送。但是現在的情況不是一樣,說,你是的,對這個經典的道理你沒弄清楚,你應該去弄,可是你的這個慳貪心在,在修學布施的時候最重要的目的幹什麼?破除你的慳貪!結果你的慳貪心在這個地方的話,對不起!在這種狀態當中啊,那你就應該送給別人,要破除那個慳貪。
【此復若有二書即應施與,若無二者應與書價,價亦無者應作是念,我行此施,縱於現法而成癡瘂,不忍慳貪,如是思已定當惠施。】
嗯,下面就說這個道理。說這個時候假定你有兩本書的話,那就送給他啦,你自己還留著一本;假定是沒有兩本的時候,因為你要想辦法了解這個,所以你儘可能地想辦法,給他跟書相等的價值。如果說連這個也沒有的話,那個時候你怎麼辦呢?就想:是的呀!我送給他了以後那我自己沒辦法深入了解,就癡瘂;但是呢,我現在的目的是什麼?破除慳貪,破除慳貪。我拿了這個藉口,結果增長自己慳貪,我寧願癡瘂,我不可以慳貪。這樣!結果還是把它送出去。
這個地方有一點我們很值得注意的,他在這個兩者取捨之間,碰到這種問題關鍵所在的話,他寧願送出去,不寧願忍受自己的慳貪。有沒有注意到我們平常做很多事情的話,就是實際上呢自己煩惱,他現在的是慳貪,我們什麼不一定,或者好戲論,或者好慳貪,或者好什麼。實際上內心真正的重點放不下,然後找藉口,說:唉呀,修行要這個身體呀!然後呢,所以你要講營養啊,要好好地睡呀,要想好好地弄呀!結果真正的目的是什麼啊?哪!就是這個――慳貪。看看那菩薩怎麼做的,菩薩怎麼做的!
換句話說,我們真正想修行的話,你要自己內心檢點,如果說你那個慳貪心在的話,在這個地方很明白地告訴我們:寧願把命送掉,不要讓那個慳貪長養它!大家了解不了解這個意思?所以我們往往拿一個很好聽的名詞,做一個藉口,保護自己的煩惱。修學佛法的真正的內涵是什麼?我們要全部精神去對治煩惱。本來這個最好的藉口――不是藉口,是最好的方法,用來對治我們的煩惱的,結果卻是保護了你的煩惱,變成功保護煩惱的一個藉口,這個是修學佛法嗎?這一點哪,我們務必要自己好好地反省,務必要好好地反省!
不過前面已經一再說過了,我們做,有一個漸次,至少第一個,理論上面要清楚。清楚了以後自己做不到,那個時候應該什麼呢?懷著慚愧的心情,第一個:唉,我怎麼做不到啊,我要好好地努力!單單這個慚愧的心情不夠,更應該了解長養這個煩惱的結果是什麼?對自己的傷害,對自己的傷害!為煩惱所使,貪一點小便宜,結果受到絕大的大痛苦,受到絕大的大痛苦。你所以放不下是為了貪一點快樂,結果呢傷害了你自己,就是這樣。所以你覺得:啊!這個是不能忍耐,不能忍耐!然後呢,你要找種種方法去對治它,所以在這地方就特別把這個道理說出來。所以我特別欣賞《了凡四訓》的原因,《了凡四訓》的〈改過之方〉當中提出三個辦法來:「恥」,然後呢「畏」,第三個「勇」。恥,恥些什麼?就是了解了這個道理以後,覺得:唉呀,我怎麼這麼差啊!所以佛法裡面說慚愧,慚愧兩個字,啊!一切白法的根本。「又慚恥之服」――《遺教經》上面,那就行了;如果你沒有慚愧你就完了!什麼叫慚愧呢?就是說,一個惡行的人,當他辨別清楚是非以後,一看,唉呀,自己覺得:我怎麼這麼糟糕,唉!拿我們中國人來說,恥呀!自己不如、不對!所以你一定要如理地辨明邪正、是非,然後自己覺得:唉,不好啊,自己不好啊!
單單這個夠不夠?不夠!我們更要進一步,他是說「畏」,畏什麼呢?就是剛才這個。你了解你的根本原因所以貪,為什麼呀?還是求快樂,結果你貪了半天的話,不但得不到快樂,反而大大地傷害你,喔唷,那個時候就不但有恥而且有畏。前面哪、旁邊哪,都策勵你的力量,後面推動你的力量,那個時候你有了這個正確的認識以後,這個正確的認識叫正信,所以「信為欲依」,你那個善法欲就生起來。有了這善法欲,那個勤精進就跟著來了,所以就有一種精進的力量。世間聖人說「知恥近乎勇」,不是就是勇喔,近乎勇!這一點我們在這地方要特別說一下。他現在這地方,對法是如此,對其他的亦復如是。所以關於這一點哪,尤其是一心向上的出家同修們,在這一點務必要三思而行。我們繼續下去。
【若所施物除前所說,又自作王時,終不抑奪餘妻子等,令離其主而轉惠施,唯持村等可施求者,如是不為墮惡趣因。】
還有呢像上面所說的,除前面所說的這一些東西,前面說的就是不應該送給別人的。那麼在這種情況之下,你如果說自己是王者,古代的王者是對於他屬下的一切東西他有主權,他雖然有主權,但是呢別強迫奪得取人家的妻子,然後轉送給別人,這個不做。還有呢,他可以任意地,比如說國王封下面的臣下有功的,或者什麼人那些地,啊,說這個給你;有人來求他,給他。不過跟上面相違背的,你送了他以後,他不會做壞事,因此他不會墮落,這個情況之下,你可以。下面:
【諸戲樂具及罩羅等,不損於他眾生所居水陸之處,不傷眾生無蟲飲食應施求者。】
這個容易懂,就是跟上面所說的恰恰相反。
【若有來求毒火刀酒,為自饒益或饒益他,即當施與。】
前面說過的毒、火、刀、酒這些東西,他不捨的道理,不在這幾樣東西本身,而是說因為這個東西能夠傷人的,也能夠自害的;他現在拿了這個東西,能夠自己饒益,能夠利益他人,那就送給別人,那個送給別人。比如說毒,欸,毒這個東西妙不可言,人家以毒攻毒,如果你身上面有了不好的東西,或者外面的瘡,或者裡面的病,往往要那個毒藥來攻,那就把它弄好了,那個時候對啦!這樣。那麼下面的火啊、刀啊、酒啊,亦復如是。
【若如是行財施之時,來二求者,一貧一富應如何施。】
你在布施的時候,兩個同時來求,那麼一個窮人,一個有錢的,那怎麼辦呢?
【先作是念,設二求者來至我所,若堪於二充足滿願,即當俱施滿願充足。】
事先你心裡面哪,先要有這個認識,說,假定說有兩個人同時到我那裡,我能夠同樣滿他們的願,那最好。不能呢?
【若不堪者,則當圓滿貧者所願。】
這個是不行的時候,那個取捨――先滿窮人之願。
【由其先作如是念故,若不能滿二所欲時,即當滿足貧者所願。】
那麼因為他以前先已經有了這樣的一個心念,所以到兩者不能滿的時候,先貧者所願。
【應以軟語曉喻富者,告曰賢首,我此資具於此貧者先已捨訖,切莫思為特不施汝。】
這個既然你只送給一個人,另外的人得不到,那個時候它始終有一個原則――你不能讓他過分地失望。那時候啊,你輕言善巧地來給他這麼說,說:「哎呀,這個大德呀,我這個東西先已經對這個窮人哪,已經送給他了,已經準備送給他了,所以你來呀,實在太對不起,太對不起,我倒不是不送給你。」要這樣去做法。那麼他為什麼要先這樣想呢?這個我們要了解,菩薩之所以為菩薩,他固然為利有情願成佛,這個大菩提願;這大菩提願的最中心、最堅固的什麼啊?大慈悲。大慈悲是看見人家苦,他要幫助人家拔除,要使得人家得到快樂,現在貧富兩者當中,當然是對這個貧者來說更需要,他的痛苦更大,給他一點點利益更大,所以他這個取捨是這樣。
但是他為什麼先想呢?因為先想了,他心裡的的確確他存著這樣;如果先不想,臨時這樣說的話,那他這個欺誑或者分配不公平,不好!所以這種小地方,特別說明了一個什麼事實呢?即便是菩薩,他平時的時候用一點方便,所以這個善巧方便哪,我們常常是方便妄語、方便妄語,實際上他不是妄語,他是方便而不妄語。因為他的的確確事先也已經想好了,「我這個東西這樣分配的」,他的確有這個概念,所以他來的時候――哪!這個是真正叫作方便。我們現在常常講方便、方便,人家方便的結果是什麼?善法增長,善法增長,增上生到決定勝。我們現在也說方便,說了方便以後開惡趣門,「忍非所應」,就是這樣,該忍的就不忍,這個是煩惱,然後呢不該忍的去忍它,長養這個煩惱,還找種種的藉口。這個地方我們務必要辨別得很清楚。這個文字很容易懂,這個文字一看就懂,可是他為什麼要這樣,這個這樣安立法的這個特質,你必定要把握得住,這個才是我們真正學佛法應該了解的這個基本概念。
【受菩薩律初發業者,如是學施極為緊要,故特錄出,凡無別義者,皆如〈菩薩地〉意趣而釋。】
上面這些道理啊,這個對於剛開始學菩薩的人,受了菩薩戒以後,那麼第一件事情就學布施,這個事情非常重要,非常重要!所以特別從〈菩薩地〉,〈菩薩地〉就是廣說這個的,把它摘錄出來。如果你們要詳細地了解深刻的個別的意義,那可以到這地方去。我們這裡也有這個書,你們願意,好好地看。
上面說這個外財應捨的這個道理。那麼下面呢,我們緊跟著說明,當不能捨的時候該怎麼辦,在不能捨的時候。